(2016)川0183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忠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211号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周一敏。委托代理人杨晓丹,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忠祥,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邛崃市。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吴忠祥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吴忠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处账号为6236****234的账户内和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处账号为0228****9的账户内有存款。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财保1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4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吴忠祥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BXX**号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吴忠祥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处账号为6236****234的账户内的4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吴忠祥所有的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处账号为0228****9的账户内的4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