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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素琴与柳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琴,柳清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1095号原告:林素琴,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清珠,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原告林素琴与被告柳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素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清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柳清珠偿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9日,被告柳清珠以家庭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被告柳清珠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被告户籍证明加以证明。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向其借款3万元的事实。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应认定涉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利息,应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催告后资金占用利息,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清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素琴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柳清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绿萱人民陪审员  林宝清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附:一、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