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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娅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娅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娅林,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娅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娅林在武隆县XX镇XX村XX组的家中容留吴某吸食冰毒。2016年4月又在家中容留申某、周某某、罗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公诉机关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徐娅林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娅林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娅林在自己位于武隆县XX镇XX村XX组的家中,容留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徐娅林也参与吸食。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徐娅林在自己位于武隆县XX镇XX村XX组的家中,容留申某、周某某、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徐娅林也参与吸食。同月15日,被告人徐娅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由武隆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月20日,因本案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隆县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徐娅林、周某某的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询问通知书;3.户籍信息、抓获经过;4.行政处罚决定书;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尿液检测结果照片;7.证人申某、罗某某、周某某、吴某的证言;8.被告人徐娅林的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娅林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娅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娅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