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庆聚与李雅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聚,李雅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9907号原告梁庆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庆生,黑龙江智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雅兰,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原告梁庆聚与被告李雅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庆聚之委托代理人孟庆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雅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庆聚诉称,2006年12月4日,被告收取原告十五万元,未为原告办理任何事情逃匿。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后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才查询到被告的地址电话。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5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经案外人介绍找被告办理公司涉税事宜,向被告支付15万元,但被告未给办理任何事宜。2007年12月20日,原告以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未予刑事立案。2011年11月,原告再次报案,公安机关仍未立案。上述事实,有汇款凭证、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15万元,未证明存在合法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已获取利息,且原告对支付上述款项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雅兰返还原告梁庆聚不当得利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梁庆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原告梁庆聚负担一千八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李雅兰负担三千零六十三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雅兰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韩 涛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田子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