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建文申请执行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文,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文,男,藏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东升村民兴组51号,身份证号码513128196902135310。被执行人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大渔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侯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2016)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2016)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樊 勇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伟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