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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林培景与王桂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景,王桂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753号原告:林培景,男,1975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志,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培景与被告王桂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培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培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