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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华与周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周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何华,男,汉族,1962年9月3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美琴,女,汉族,1953年10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庐峰东路55号信华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华与被执行人周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额5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5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2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美琴财产“四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