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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1154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彩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二层。法定代表人:江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梅。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品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