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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于国军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乔振,高艳,乔洪钧,孙淑珍,乔国,王忠友,闫红雨,王岩,郑子龙,徐艳,郑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3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被执行人于国军,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刘文杰,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徐金龙,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被执行人刘传霞,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被执行人范春生,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克山镇天泽社区二小区3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督1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于国军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督1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执行员  毕士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