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英与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英,於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5453号原告:叶英。被告:於辉。原告叶英与被告於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其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於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0日,被告於辉向原告叶英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於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英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於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