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董振川与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川,高进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784号原告:董振川。被告:高进录。原告董振川与被告高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立案,原告董振川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振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振川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