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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耿可欣诉李永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545号原告耿某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某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