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白艳荣与沈玲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荣,沈玲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45号原告:白艳荣,女,194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东,宿州市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玲芝,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荣诉被告沈玲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白艳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艳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艳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