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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钏钏与黄海韪、周星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钏钏,黄海韪,周星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2892号原告:张钏钏。被告:黄海韪。被告:周星驰。原告张钏钏诉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钏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韪、周星驰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钏钏起诉称:因原、被告间有借贷关系往来,被告黄海韪在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0000元,并由两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周星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要求被告周星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海韪归还原告张钏钏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要求被告周星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张钏钏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海韪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周星驰作担保的事实。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张钏钏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24日,被告黄海韪向原告张钏钏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周星驰在借条中签字担保。原告张钏钏多次催付无果,故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钏钏与被告黄海韪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海韪应及时如数归还原告张钏钏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拖欠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周星驰自愿为该借款作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钏钏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海韪、周星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海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钏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周星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黄海韪、周星驰承担。被黄海韪、周星驰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黄小英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