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行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周发庭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发庭,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发庭因诉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3行初1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发庭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区国土资源局应该履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违法案件,没有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属于保护耕地,是全社会、特别是本集体受益的公益诉讼,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上诉人请求:1、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要求区国土资源局处理上诉人周发庭与第三人周合元之间的土地侵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区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周合元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被起诉人作为县级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土地监督检查与管理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举报他人违法占用耕地并要求进行查处有法律依据。经查,2014年11月21日,上诉人周发庭通过信访方式向区国土局举报周合元违法占用耕地,区国土局在接到周发庭的举报并在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鼎城区区信访局作出了《关于大垱村村民周发庭请求保护耕地的回复》,认为周合元未经周发庭同意占用住宅边的菜园地修建挡土墙是侵权行为,建议周发庭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周发庭于2015年2月收到了该回复,虽然周发庭认为区国土局的回复不当,但区国土局已履行了土地管理的法定职责。2015年12月31日周发庭再次要求区国土局查处周合元未果后,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国土局履行土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起诉人已经履行了土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周发庭起诉区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周发庭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发庭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区国土局,两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虽然两次诉讼的在具体的诉讼请求表述上不同,但实际上都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区国土局就周合元侵占上诉人土地的行为履行土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属于重复起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