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世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曹世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2民初1261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创业农场物。法定代表人王晓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永福,黑龙江田永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世库。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世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