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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7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与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733号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中建荔香家园办公楼*层101。经营者赖为秋,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香凝,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法定代表人黄沛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梦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与被告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撤回对本案被告广东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6元,因撤诉结案,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鹏亿达轮胎商行退回613.8元。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佳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