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维峰与姜洪会、袁继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峰,姜洪会,袁继雪,姜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杨维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姜洪会,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袁继雪,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姜栋梁,男,成年,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杨维峰与姜洪会、袁继雪、姜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杨维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维峰的撤诉��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维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祥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