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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维峰与姜洪会、袁继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峰,姜洪会,袁继雪,姜栋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04号原告:杨维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姜洪会,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袁继雪,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姜栋梁,男,成年,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杨维峰与姜洪会、袁继雪、姜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杨维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维峰的撤诉��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维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祥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