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仕珍、陈廷贵等与黄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仕珍,陈廷贵,陈凤国,陈凤团,陈凤龙,黄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谭仕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廷贵。申请执行人陈凤国。申请执行人陈凤团,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凤龙。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继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黄继伟赔偿各项损失152938.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9元,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与黄继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继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召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继伟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继续强制执行没有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6)桂07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本儒审判员 韦业升审判员 曾繁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荣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