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建武与王良富、王大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武,王良富,王大宝,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40-1号申��执行人孙建武。被执行人王良富。被执行人王大宝。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良富,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三层办公)。法定代表人王大宝,董事长。孙建武与王良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0705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良富、王大宝、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