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5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597-2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伟健,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负责人王慧宁,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素萍。被执行人王慧宁。被执行人王舒宇。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号为AA13050206WBX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11月29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如下租赁物:型号为MP10-30的数控冲床1台。三、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8500元。四、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5655元。五、被告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对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共同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3068元、逾期付款利息和返还相应设备(含本案执行费5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现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经营,相关租赁设备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素萍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TJ5**的小汽车一辆,本院遂另案于2016年8月18日将该车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南京双韵精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双和模具制作中心、陈素萍、王慧宁、王舒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力群第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