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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永文申请执行姜翠珍、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文,张喜军,姜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永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喜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姜翠珍,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内0826执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翠珍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LJP7**),现被执行人姜翠珍已给付案款,故依法对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翠珍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LJP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凯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