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永文申请执行姜翠珍、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文,张喜军,姜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永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喜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姜翠珍,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内0826执6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翠珍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LJP7**),现被执行人姜翠珍已给付案款,故依法对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翠珍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LJP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凯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