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晓梅与张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梅,张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944号原告何晓梅,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张薇,女,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邹志强,系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梅诉被告张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梅撤诉。本案受理费1356.00元,减半收取678.00元由原告何晓梅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