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西石桥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仁森。上诉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即徐汇区,徐汇区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仍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未对合同履行地作过约定,而其特征义务为交付货物,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为特征义务履行人,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8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