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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红谷滩新区私享家餐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私享家餐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679号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法定代表人:廖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佐亮,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谷滩新区私享家餐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红谷滩新区私享家餐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元,由原告南昌腾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审判员  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