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漆定荣与王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定荣,王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760号原告:漆定荣,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永,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公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谋,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漆定荣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 乔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