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催10号申请人: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何官镇南王村。法定代表人:张传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GA/XXXXXXXXXX,票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昊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晓峰审判员 钱家勇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嫣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