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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少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李华,李峰,徐以娟,刘少琳,姜良友,李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徐以娟,女,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被执行人刘少琳,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姜良友,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燕华,女,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临东信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