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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379号原告程某某,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商某,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的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