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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牟治贵与雅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雅安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行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治贵,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本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德祥,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德锦,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兰开驰,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号。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委托代理人王玮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枝杏,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因诉雅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雅安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川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四川省政府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规定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实行占补平衡。2013年7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等11个专项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3〕47号),将建设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5年1月20日,雅安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载明:征收土地用途为川藏铁路(名山段)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包括雅安市名山区联江乡、马岭镇、蒙顶山镇、前进乡、双河乡、永兴镇、车岭镇、红星镇等乡、镇的集体土地共计1949.9175亩。2015年3月3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川藏铁路(名山段)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3月30日,雅安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区分局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前进乡桥楼村1组、5组分别签订《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协议书》,载明:因川藏铁路(名山段)项目建设的需要,达成土地征收协议。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不服上述征收行为,于2015年8月6日向四川省政府申请复议,四川省政府受理并经延期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雅安市政府)征收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桥楼村1组、5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采取边建边报批方式并无不妥。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应及时完善相关工作,在建设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报批。决定维持雅安市政府征收申请人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所在村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案件事实有《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原判认为,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边报批,按用地��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建设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因此,雅安市政府在征收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桥楼村1组、5组集体土地程序中,采取边建边报批方式并无不妥。且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安置补偿公告、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程序合法。四川省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负担。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上诉称:雅安市政府在未获有权机关的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情形下,无权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其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且显属违法;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是明显的包庇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雅安市政府征收上诉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撤销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川府复决〔2015〕112号行政复议决定。雅安市政府答辩称: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属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雅安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采取边建边报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四川省政府答辩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等11个专项规划的通知》,建设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属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此,雅安市政府征收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桥楼村1组、5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采取边建边报批方式并无不妥。四川省政府复议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等规定,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等11个专项规划的通知》,川藏铁路成都至雅安段建设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因此,雅安市政府在征收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桥楼村1组、5组集体土地程序中,采取边建边报批方式符合规定。且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依法发布了征收公告、安置补偿公告、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征收程序合法。四川省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牟治贵、龙本雷、龙德祥、龙德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洪峰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伍平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军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