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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执字第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志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玉,周培荣,周培芝,潘淑萍,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玉。申请执行人周培荣。被执行人周培芝。被执行人潘淑萍。被执行人潘玉宝。申请执行人刘志玉、周培荣与被执行人周培芝、潘淑萍、潘玉宝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07)栖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培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15994560000682442账户存款7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培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42账户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