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栖执字第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志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玉,周培荣,周培芝,潘淑萍,潘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玉。申请执行人周培荣。被执行人周培芝。被执行人潘淑萍。被执行人潘玉宝。申请执行人刘志玉、周培荣与被执行人周培芝、潘淑萍、潘玉宝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07)栖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培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15994560000682442账户存款7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培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42账户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