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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九泰奥林花园小区*期。法定代表人苏尔青,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内蒙古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阿拉善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本案应由阿拉善盟仲裁委员会仲裁,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到阿拉善盟仲裁委员会受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然约定了由阿拉善盟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目前为止,阿拉善盟未组建可以接受民商事案件仲裁事务的仲裁委员会,故双方约定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内蒙古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解  东  波审判员 图    雅审判员 苏依拉其其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云  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