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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任某1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1,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南充市嘉陵区因骨架大道征地拆迁文峰镇联工村,被告人任某1时任文峰镇联工村村主任,参与拆迁工作。在此工作期间,任某1利用职务便利,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共计7.5万元人民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1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任某1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南充市嘉陵区因骨架大道征地拆迁文峰镇联工村,被告人任某1时任文峰镇联工村村主任,参与拆迁工作。在此工作期间,任某1利用职务便利,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9月份左右,嘉陵区文峰镇联工村征地拆迁,村民杨某1和杨某2(系两兄弟)为了将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第三层楼房计入拆迁还房面积,找到村主任任某1(任某1与杨某1及杨某2系舅子关系)帮忙,任某1找到当时在嘉陵区火花村建环卫中心工作的任某2(当时系文峰镇联工村拆迁小组成员),让其帮忙确定第三层楼房的相关手续。任某2随后找到时任嘉陵区火花村建环卫中心主任的鲁某(同时也是文峰镇联工村拆迁小组成员)帮忙,二人商定为杨某1、杨某2兄弟办理虚假的规划手续(村镇规划选址建议意见书),用于认定杨某1、杨某2兄弟第三层楼房的面积,得到拆迁户的“好处费”由鲁某、任某2二人均分。任某2又与任某1商定办理此事一共需要7万元,任某1随后告诉了杨某1、杨某2,二人表示同意,并将7万元现金及杨某1、杨某2的房屋土地证、户口本等资料交给任某1,任某1再转交给任某2,任某2收到后找到鲁某,鲁某便将两份空白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交给任某2,任某2按杨某1、杨某2的资料信息进行了填写,随后任某2分给鲁某现金3.5万元。之后任某2将制作好的选址意见书及先前提供的土地证、户口本交给任某1。最后杨某1、杨某2的第三层楼房依靠选址意见书计入了拆迁还房面积。2013年下半年,文峰街道办联工村村民签订拆迁协议期间,当天拆迁工作人员在“千年绸都第一坊”博物馆集中审核被拆迁户资料。文峰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蒲某在审查联工村被拆迁户杨某3的相关资料时,发现杨某3家人口比较少,但是房子面积比较大,就放下来准备抽时间认真审查一下。杨某3见蒲某当时没有审核通过他的拆迁资料,便找到任某1,让任某1帮忙去给蒲某说一下,让他尽快把他的资料审核了。任某1遂找到蒲某,让蒲某帮忙把杨某3家的手续审核快点、放宽点,尽快审过,并说会给蒲某表示一下。蒲某答应了,把杨某3家相关资料很快审查通过。杨某3见手续审查通过了,便给了任某12000元钱,让他送给蒲某。任某1便在蒲某上厕所时跟去将这2000元现金人民币送给了蒲某,并表示感谢蒲某把杨某3家手续尽快审过了。2013年年底,文峰镇联工村被拆迁户任某3在文峰国土所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当时因为任某3和拆迁办就土地手续的认定存在争议,未能顺利签订拆迁协议。任某1见状,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便找到蒲某,给蒲某说任某3在认定房屋土地手续和签订协议上与拆迁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希望蒲某在土地认定上关照一下任某3,支持任某3的想法,事后给点烟酒钱表示感谢。蒲某表示同意。接着任某1又找到任某3,让任某3拿3000元现金。然后任某1到办公室把蒲某叫到外面一个没人的地方,将3000元现金人民币给了蒲某并说是任某3给的感谢费,蒲某收下了。之后蒲某在审查任某3家土地手续时尽量关照任某3,支持任某3的想法,使任某3家顺利签订了拆迁协议。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任某1接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电话后,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在询问中其主动供述了介绍贿赂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任某1的身份基本情况。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任某1在追诉前主动供述了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4、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证实任某2、鲁某系火花村建环卫中心工作人员。5、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嘉陵分局南市嘉土资发[2013]2号文件及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蒲某调至文峰国土资源所工作的事实及相关情况。6、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拆迁认定补办土地、规划、产权手续审批表及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被拆迁房屋现场勘丈登记表、承诺书、户口薄复印件、房屋产权分割协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市化学工业园(骨架大道)房屋拆迁费用审领表、证据来源说明,证实杨某2、杨某1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实。7、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拆迁认定补办土地、规划、产权手续审批表、承诺书、户口薄复印件、文峰街道办联工居委会证明、房屋产权分割协议、申请、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1990)高坪民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市化学工业园(骨架大道)房屋拆迁费用审领表,证实任某3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事实。8、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其1995年10月从南充市商业技校毕业后分配到嘉陵区建设局曲水镇建管所工作;2009年至2014年9月在嘉陵区建设局火花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2014年10月至今在嘉陵区建设村建股工作。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其和任某1在联工村的一农户的院坝休息,其记得当时是任某1问其可不可以办三层楼房的手续(即《选址意见书》),任某1说想给他两个舅子办下,其就说其要考虑下再说。其过后就给火花村建环卫中心的鲁某主任说,其给鲁主任说他们愿意给钱,鲁主任问其人可不可靠,其说这个朋友比较耿直,再加上也是帮他舅子办,应该没有问题。过后,鲁主任就叫其把他们的土地证、户口本、土地证等手续拿来看下,其过后就联系任某1,记得好像是在第二天任某1在文峰政府的院坝里把资料交给了其。其看了下资料并问了下房子的情况,并把情况告诉了鲁主任,鲁主任当时听其说了情况后说可以办。过后其到了文峰上班时,其给任某1说上面看了说可以办。双方谈了下办任某1两个舅子的选址意见书要多少钱,商量后办两份选址意见书一共7万元,谈好后,其给鲁主任也说了其朋友给7万元感谢费。过了几天,双方约在嘉陵区都尉路的茶坊见面,见面后任某1给其一个口袋,里面装有7扎人民币,1万元一扎,都是百元面额的,口袋里面还有土地使用证和户口本等资料。其收下后说办好了把所有手续给任某1,过后就走了。后来其就联系鲁主任,鲁主任问清其在什么地方,后就开车来接其,在鲁主任的车上,鲁主任看了任某1两个舅子的资料,并拿出来两份盖章的空白选址意见书叫其填上,其按任某1两个舅子的资料信息进行了填制,填好之后给鲁主任看了下。过后,其就从任某1给其的装着7万元的袋子里面拿出35000元交给鲁主任,其就下车了。之后其到文峰上班时就把任某1两个舅子的资料及办好的两份选址意见书交给任某1。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和其弟弟杨某2的房屋被征地拆迁,其和杨某2的房屋是修在一起的,共一栋,共三层,房屋都没有房产证,也没有选址意见书等手续,第三层楼房的面积其和杨某2加起来一共120平方米左右。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产证或规划手续的按二层土地使用证面积计入还房面积,其和杨某2的第三层楼房只能按残值房赔偿。为了将第三层楼房面积也计入拆迁还房面积,其和杨某2商量后由其去找到其姐夫任某1,让帮忙去找关系办理规划手续,任某1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任某1就给其说他可以找关系帮其办个三层的规划手续,让其把其和杨某2的土地使用证和户口本交给他,其就将其和杨某2的土地使用证和户口本交给任某1。过了几天,任某1给其说第三层楼房的手续可以办,但需要7万元钱。其也打电话告诉了杨某2,杨某2也表示同意。凑齐7万元后其就在其家里把钱交给了任某1。过了半个月,任某1告诉其已经把手续办好了,叫其和杨某2去签订拆迁协议就行。其就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看见其和杨某2的第三层楼房共计120平方米也被计入了产权还房面积。10、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至2008年在南充市嘉陵区木老乡建管所工作,从2005年至2008年任所长;2009年至2014年在嘉陵区建设局火花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任主任;2014年至今在嘉陵区建设局执法监察股工作。2013年9、10月份,任某2找到其,说有一个关系很好的朋友,是嘉陵区文峰街道办事处联工村的人,当时给其说了名字的,但是其记不到了。任某2说他这个朋友的亲戚有一幢房子是九十年代修建的,修了三层,但是没有办第三层楼的合法建房手续,任某2想请其想下办法,把这个房子的第三层的面积也予以确认。任某2知道其手上有空白的选址意见书,他想拿两份去帮他朋友确认第三层楼的房屋面积。其当时就要求任某2带其去看下房子,看看这个房子是不是原来修的,其给任某2说不能是新建的房子,还要求他这个朋友为人要可靠。隔了两天任某2带其去看了这个房子,其看了外观很旧,应该不是新建的。其就给任某2说,只要对方人可靠其就可以给任某2提供两份选址意见书。任某2给其说,这个朋友没有问题,他朋友会感谢我们的。其当时明白任某2的意思,这个朋友会包红包,拿些钱。其记得任某2当时说他的朋友会拿七万元钱出来表示感谢,两个人一个人分三万五千元。过了几天,任某2给其打电话,其去找了任某2,任某2上了其的车,任某2把两家人的户口本和土地证给其看,其看了后就把两份空白选址意见书给他,任某2就在其车上把选址意见书填好,再拿给其看,其说可以了。随后,任某2从身上背的包里面拿出三万五千元的现金给其,其没有说什么就收下放进车子排挡杆后的杂物箱中,完了之后,任某2就把户口本、土地证等手续和两份选址意见书收到包里面下车了。11、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1987年10月其到北京入伍,2000年10月转业回家等待安排工作,2002年2月被安排至嘉陵区国土局吉安国土所工作,2002年8月在嘉陵区国土局曲水国土所工作。2013年3月在嘉陵区国土局文峰国土所工作,2014年3月在嘉陵区国土局集凤国土所工作,2014年11月至今在南充市经开区国土地分局河西国土所工作。2013年文峰征地拆迁过程中,其收受了文峰街道办联工村主任任某1给其的5000元钱。2013年下半年因骨架大道工程,与联工村村民签订拆迁协议期间的一天,当时其位于文峰9村的“千年绸都第一坊”办公,集中为拆迁户审查拆迁手续,签订拆迁协议。其在审查拆迁户杨某3的土地手续时,发现其家人口比较少,但是房子面积比较大,就准备抽时间慢慢地仔细审查。一会儿后任某1就找到其,让其帮忙把杨某3的手续审快点,尺度放宽点,其看是任某1过来说,其就没有说什么就把杨某3的手续很快审查通过了。在其上厕所时任某1进来给其说感谢其帮杨某3的手续尽快审过了,并给其拿了2000元钱,其没有多说什么就收下了。2013年下半年因骨架大道工程,与联工村村民签订拆迁协议,具体时间现在记不清楚了,当天其在位于文峰街道办办公楼的国土所办公室上班。任某1来办公室给其说在拆迁中他们联工村被拆迁户任某3在认定房屋土地手续和签订协议上没有和拆迁办达成一致意见,希望其在土地认定上关照一下任某3,事后给其点烟酒钱表示感谢,其听后没有多说什么,表示同意。不久后的一天,任某1又来其办公室,把其叫到办公室外一个没有人的地方,给了其3000元钱,说是任某3的感谢,其当时也没说什么就收下了。1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其家被征地拆迁,在审核资料时,其将其名下假的92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和其儿子名下假的规划许可证交了上去,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对规划许可证产生了怀疑并退了回来,其就找任某1让其帮其去说一下,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将其的规划许可证拿回去审查。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资料时,觉得其儿子名下的土地使用面积比较大,其让任某1帮其去说一下,任某1说可能他们想搞点钱,其就给了任某12000元钱,让任某1去帮其送给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过后,其又拿了1000元给任某1,让任某1请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吃饭,任某1不想去陪,就没有要。13、证人任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左右,当时正在签订拆迁协议期间,其家因为家庭情况复杂,拆迁办要把其前妻汪桂华算在其的户籍名下,但其认为已经离婚多年,应该各自算各自的,所以一直没有签订下来协议。后来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任某1问其为什么其家的拆迁协议没有签订下来,其就把情况给任某1说了,任某1说让其拿点烟酒钱,去给国土所的老蒲说下,好把其家的协议早点签订了,其同意了。不久后任某1说其给老蒲说了下,老蒲同意了,其就拿了3000元钱出来,由任某1去送给国土所老蒲。不久后拆迁办就通知其去签订协议。14、被告人任某1的供述证实:2007年左右,其舅子杨某1和杨某2两兄弟都将自己的小青瓦房改建为3层楼房,共用一面墙紧挨着修的,但当时他们没有办三层楼房的选址意见书,也没有产权证,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2013年,嘉陵区因“骨架大道”工程对其村进行征地拆迁,杨某1和杨某2的房屋在拆迁的范围内,由于其两个舅子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也没有三楼的选址意见书,按照拆迁政策,就只能按照土地证对一楼和二楼进行拆迁补偿,三楼只能按残值房赔偿。有一天,其舅子杨某1找到其,让其帮忙办下三层楼的选址意见书,如果有三层楼的选址意见书,他房子在拆迁时三楼也能得到拆迁补偿,其听后就给杨某1说其去问问。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和任某2在一起闲聊时,其给任某2说了这个事情,问任某2能不能帮忙,任某2听后就说回去问下上面的人再回复。过了几天,任某2就打电话叫其把两个舅子的土地使用证和户口本拿给他看下,其和任某2约在嘉陵区都尉路的一个茶坊内,任某2看了土地证和户口本后并问了其舅子房子的情况。过了几天,任某2对其说可以办理选址意见书,其就问要多少钱,经过商量,最后决定是办两份选址意见书一共给7万元,当时具体是怎么商量的其记不清楚了。其商量好后,其就回去问了两个舅子杨某1和杨某2的意见,他们都表示同意并说马上准备钱,隔了几天后,杨某1就给了其7万元,其随后就给任某2打电话说其把钱给他,并约定在一个茶坊见面。双方会面后,其将其两个舅子的土地证、户口本放在装有7万元钱的袋子里一起交给了任某2,任某2数了下钱并看了土地证、户口本后就收下了。大概过了10天左右,任某2就给其打电话说选址意见书已经办下来了,叫其去拿,其记得好像是在“千年绸都第一坊”那里拿到的,任某2给其的是两份选址意见书和之前其交给任某2的土地证和户口本,其拿到后就交给了杨某1和杨某2,并让他们去签拆迁补偿协议,最终杨某1和杨某2靠任某2办的这两份选址意见书多认定了120平方米左右产权面积并签订了协议。2013年,嘉陵区因“骨架大道”工程对其村进行征地拆迁,其村2组的杨某3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杨某3在“千年绸都第一坊”签订拆迁协议时,文峰镇国土所蒲某在对杨某3的土地手续进行审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说是要下来去查看档案。杨某3就找到其让其去帮他给蒲某说下好话,尽快把手续给审查通过。其就找到了蒲某让他帮忙把杨某3的手续审查了,蒲某听后就同意了。手续审查通过后,杨某3就在大门口给其拿了2000元钱让其帮他送给蒲所长表示感谢,其收下钱后就在厕所里将这2000元钱送给了蒲某,并说这是杨某3拿的2000元钱,让蒲某买点烟,蒲某什么都没有说就收下了。2014年左右,其村拆迁户任某3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办国土所就拆迁产权面积的认定存在争议。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便找到蒲某,给蒲某说在拆迁赔偿上关照一下任某3,并说事后给点烟酒钱表示感谢。蒲某表示同意。然后其就又找到任某3,让任某3拿3000元现金出来给蒲所长,把这个事情处理了就算了。任某3同意后就在文峰街道办门口给其拿了3000元钱。然后其将3000元现金人民币给了蒲某,蒲某就收下了。之后任某3家顺利签订了拆迁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1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传唤电话后到案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任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1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远文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