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尹东源、吴碧琼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东源,吴碧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574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职务:董事长被告尹东源,男,藏族,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吴碧琼,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东源、吴碧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勇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崇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