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恢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8号。法定代表人:焦彩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鲁,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宏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鲁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