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李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李志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166号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八路以南,西昌南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05290963-8。法定代表人:朱述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佳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悦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