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东、谢东爽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安东,谢冬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509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安东、谢冬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安东、谢冬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被告自愿交纳物业费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温权国人民陪审员  宋 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