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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99号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9号B615室。法定代表人:李强,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孝华,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丰塘庄。法定代表人:周清明,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湫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催告通知,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杭州快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应兴宝人民陪审员  刘 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孙凡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