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燕、何秋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何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68年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何秋文,男,汉族,1967年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广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何秋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秋文在5日内自行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秋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秋文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锦绣江南支行的存款,账号:62×××1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