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623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