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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623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孔垂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