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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92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山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