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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卢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敬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敬万,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671204151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上沟屯。2016年1月26日在大庆市红岗区银浪新城小区超市内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民警抓获。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辩护人于海英,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敬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敬万及其辩护人黑龙江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卢敬万伙同彭仕德(已判刑)、许同发(已判刑)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购买或租用三处房屋,建了三个存油点。卢敬万负责与地方协调关系,彭仕德负责在辽宁省北镇市销售原油,许同发负责在当地收购原油,彭仕德、许同发雇佣许同军、XX、孙长红(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拉运原油和记账等事宜。2012年4月5日上许9时许,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分别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北侧车库内及车库内货车(车牌号为黑M99029)中收缴原油19.8吨,在肇州县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100米左右路北三间房车库内收缴原油6.5吨,在肇州县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80米左右路南简易车库中收缴原油16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共在三处存油点收缴原油42.3吨(含水),涉案原油纯油共33.8吨,价值人民币190091.20元,原油被依法收缴。经侦查,被告人卢敬万于2016年1月26日,在大庆市红岗区银浪新城小区超市内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敬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原油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敬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三个车库不是共有,有两个车库不是我的,有一个是彭仕德的,我借用的是文林村北侧大车库。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卢敬万参与非法收购原油事实不清,被告人参与非法收购原油数量过多;被告人卢敬万是受彭士德指派帮助联系送油,系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没有前���劣迹,系初犯、偶犯,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卢敬万伙同彭仕德(已判刑)、许同发(已判刑)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购买或租用三处房屋,建了三个存油点。卢敬万负责与地方协调关系,彭仕德负责在辽宁省北镇市销售原油,许同发负责在当地收购原油,彭仕德、许同发雇佣许同军、XX、孙长红(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拉运原油和记账等事宜。2012年4月5日上许9时许,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分别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北侧车库内及车库内货车(车牌号为黑M99029)中收缴原油19.8吨,在肇州县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100米左右路北三间房车库内收缴原油6.5吨,在肇州县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80米左右路南简易车库中收缴原油16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共在三处存油点收缴原油42.3吨(含水),涉案原油纯油共33.8吨,价值人民币190091.20元,原油被依法收缴。经侦查,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卢敬万在大庆市红岗区银浪新城小区超市内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袋装原油及扣押车辆照片。证实收购的原油及收购原油时使用车辆的基本情况。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油凭证(三张)、涉案原油价值说明(三张)、涉案原油价格说明、买卖房屋协议书、车辆买卖协议、保险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以上证据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卢敬万被抓获到案的事实。扣押许同发、许同军持有的袋装原油300袋;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车牌号黑M99029;一辆白色无牌照捷达轿车;一辆黑色无牌照捷达轿车,车内有袋装原油约一吨。第十采油厂共计回收纯油33.8吨。在朝阳沟镇文林村北侧车库内及��车中收缴原油总计19.8吨,纯油15.8吨,价值88859.20元;在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100米左右路北三间民房及车库内收缴原油总计6.5吨,纯油5.2吨,价值29244.80元;在朝阳沟镇客运站东水泥路北东侧第一个巷道东80米左右路南车库中收缴原油总计16吨,纯油12.8吨,价值71987.20元。被告人卢敬万、XX涉案原油纯油共计33.8吨,价值190091.20元。2011年9月30日,陈笑风、卢春玲将其位于朝阳沟镇内后街(原供销社后院)的房屋卖给彭仕德、王翠玲,房屋总价伍万叁仟元。2011年10月25日,彭仕德从肇东市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货车(车号黑M99029),价款是捌万元。2011年3月3日,车牌号为黑M99029货车已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是商景文。2012年12月13日,许同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5000元;许同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孙永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马德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郭立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5月10日,彭仕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7月2日,X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孙长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卢敬万在辖��居住期间无犯罪行为。被告人卢敬万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证人李春青、商景文、张国庆、卢春玲、肖传海、季长军、杨立昌、王洪奎、许志谦的证言。证人李春青证实,2012年4月5日,我们去朝阳沟北门加油站往东的一个大车库(朝阳沟文林村上沟屯)回收原油,大车库内有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在库的南侧地面放着300多袋原油,地面上还有散落的原油。证人商景文证实,车牌号为黑M99029解放牌货车是我买的,当时挂靠在肇东市恒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1年4月份在肇东市平安保险公司办理强制险。2011年10月份,我把这辆车卖给一个姓张的人,我们之间只有一张协议。证人张国庆证实,2011年10月份的时候,通过恒通公司,从肇东市一个姓商的人手里买的黑M99029货车,后在哈尔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又将该车卖给彭仕德。证人卢春玲证实,位于朝阳沟镇文林村上沟屯(原供销社后院)的三间砖挂面土房是我家的,2011年9月30日��我把房子卖给彭仕德,他说用来存大车,后来盖了一个大车库。证人肖传海证实,2012年4月28日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在朝阳沟车站东边一个院内有原油。现场发现车库里和屋里都是原油,一共有二百多袋原油;在这个存油点向西路南还有一个彩钢的简易车库,存放原油四百袋左右。证人纪长军证实,2012年2月份的时候,我将位于朝阳沟镇客运站附近东胡同北,三间起脊西边带车库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可心的两口子。证人杨立昌证实,2011年7月份的时候,我将位于肇州县朝阳沟镇客运站东100余米巷道南侧的两间民房(西侧带一彩钢简易车库),租给一个外号叫老德子(彭仕德)的人。后来,这个人又在我家院内盖了一个车库。证人王洪奎证实,2012年12月份,我和徐大千先后来的厂子,我俩一起给王崇信看厂子,厂子是化油用的,厂内有个化油的大槽子,还有装油的大罐子。证人许志谦证实,我是2012年12月份左右来的厂子,期间,我和王洪奎一���化过一次油,这个厂子有两个化油池,还有个锅炉、几个大罐子,我平时和王洪奎一起看厂子。4、被告人卢敬万及同案犯彭仕德、许同发、许同军、XX、孙长红、郭立海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敬万供述,2011年11月份,我和彭仕德、可心(许同发)商量在朝阳沟收购原油往外地卖,赚钱三人平分。我负责在朝阳沟协调一些事,可心(许同发)和他弟弟(许同军)、他媳妇(孙长红)负责收原油,彭仕德、XX负责开车往辽宁北镇沟帮子卖原油。彭仕德在朝阳沟文林村北路盖一个大车库,又租了一个房子,盖一个铁皮房简易仓库。可心(许同发)也在文林村租一个房子,房子旁边有一个小仓库。这三个库都是准备用来收原油。彭仕德买了一辆大货车,打算用这辆车往辽宁沟帮子送原油。之后彭仕德和可心(许同发)开始收购原油,收购的原油都往大库里的大车上装,收到10来吨满一大车后,彭仕德和XX就开拉原油的大车去辽宁沟帮子一个收油点卖原油。同案犯许同发供述,从2012年2月中旬开始参与非法收购原油,在朝阳沟东北侧一处民房内和距离民房大约50米左右的车库内收购原油,“二哥”(卢敬万)是老板,“九哥”在装车现场领着工人干活,我负责开捷达车根据“二哥”(卢敬万)的指示到外面敛油、装车和卸车、结算油款,我弟弟许同军负责开、关车库大门、装车、卸车,孙长红负责管账、做饭。我们收回来的原油,小车送来的原油都存放在车库内,等到车库内的原油收到差不多300袋左右的时候,就用蓝色的7米2高解放车拉走,销往辽宁沟帮子附近的一个收油点。同案犯许同军供述,从2012年2月份中旬,我在朝阳沟镇文林村的两个车库(一个大车库、一个在朝阳沟东站东边一个民房车库)给“小二”(卢敬万)收购原油。老板叫“小二”(卢敬万),我哥许同发负责收油、装车、管账,孙长红负责管账、做饭,我负责开、关仓��的大门、装车,九哥带着几个装油的工人。“小二”(卢敬万)在朝阳沟给我和许同发、孙长红租两间民房,在民房东面50米左右租一个大库房,他把收购的原油都放里面,差不多够一车的时候,“小二”(卢敬万)就会把大车停到库里,我、许同发、“九哥”等人就去装车。被抓这次库里有300袋左右原油,大约能有十多吨油。同案犯彭仕德供述,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的三个车库,我和卢敬万、可心(许同发)、可心的弟弟(许同军)、可心的媳妇(孙长红)、还有一些送油和装车的人一起非法收购原油,我负责往沟帮子销售原油,卢敬万负责���调朝阳沟的一些事情和收油,可心(许同发)负责在收油点收油。我和卢敬万、可心(许同发)商量在朝阳沟收原油往外地卖,赚钱三人平分。我出钱在朝阳沟镇北加油站往东300米左右处盖一个大车库,用来收购原油,又在文林村客运站东边租一个房子,盖一个简易车库用来存油,许同发在我租的这个房子东边路北租一个房子,带一个车库,这个车库也用来存油。拉运原油的蓝色解放平头车是我和卢敬万在哈尔滨买的二手车。出事的时候,主车库里大车上装的原油有十几吨,另外两个车库里也有原油,具体数量我不清楚。同案犯XX供述,2012年春节前后,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我、卢敬万、彭仕德、可心(许同发)、可心弟弟(许同军)、可心媳妇(孙长红)等人参与收购原油。卢敬万、彭仕德和可心(许同发)是老板,可心的弟弟(许同军)和媳妇(孙长红)帮可心(许同发)在朝阳沟镇收油,我负责开车,把收购的原油从朝阳沟运往辽宁北镇沟帮子。他们一共有三个收油点,一个是我提车拉油的大库,可心(许同发)的住处有一个收油点,附近还有一个简易收油点。可心(许同发)将其住处和附近收油点收的原油,运往北面大库装车运往辽宁。案发当天拉原油的蓝色解放牌货车和车上的原油都被公安局扣押。同案犯孙长红供述,在朝阳沟镇文林村,我、许同发、许同军、老板“小二”(卢敬万)、还有几个干活的人参与收购原油。从2012年2月中旬,“小二”(卢敬万)找许同发收油,并出钱给许同发在村子北边租一间房子,“小二”(卢敬万)把收油的钱给许同发,许同军负责将送油的车领到车库并卸油,然后把油款给送油的人。等收购的原油够车,“小二就”(卢敬万)联系大车把油拉走。案发当天车库和车里的原油一共能有300多袋。同案犯郭立海供述,我和妹夫马德力用一辆黑色捷达车给可心(许同发)送油,先后送了两次,马德力拿的油款。和可心(许同发)一起在朝阳沟镇收购原油的还有卢二(卢敬万)、德子(彭仕德)、可心的弟弟(许同军)。5、第十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原油含水及原油价格证明。证实回收原油纯油33.8吨,含水20%。2012年4月份,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油价格为5624元/吨(不含税)。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2年4月6日,在肇州县朝阳沟镇文林村,存放原油的现场、车辆、装原油的编织袋等基本情况,以及许同发、许同军、孙长红、孙永久、郭立海、彭仕德指认存放/送原油的地点、存放的原油、涉案车辆的照片。被告人卢敬万质证,对其供述和辩解有异议,没有那两个车库,我也没往外卖过油,在公安机关我没这么说。对同案犯许同发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许同发是给我收油,但没有往外面卖油,我也没有给他打钱。对同案犯许同军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我们没有卖油。对同案犯彭仕德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我没有和他一起收油,那两个车库以前就有。对同案犯XX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往辽宁送油我没去,我不知道。对同案犯孙长红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和我没关系,我也没收过油。对同案犯郭立海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我没有收油。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质证,对卢敬万涉案原油价格说明有异议,卢敬���涉案原油应该是19.8吨,价值8.8万元。对被告人卢敬万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被告人在会见时和当庭供述一致,他在公安机关没有看笔录,只是让其签字,应以其当庭供述为准。对同案犯许同发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对同案犯许同军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对以前卖过油的事实有异议。对同案犯彭仕德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文林村北侧车库是彭仕德给卢敬万使用,其余的两个车库不是三人合伙。对同案犯XX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XX不能证实三个车库里的原油是合伙收购。对同案犯孙长红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孙长红说的三人合伙不是事实,应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对同案犯郭立海的供述和辩解有异议,应当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准。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敬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敬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参与非法收购原油事实不清、数量过多,其受彭士德指派帮助联系送油,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敬万、同案犯彭仕德、许同发、许同军、XX、孙长红、郭立海的供述,证人李春青、商景文、张国庆、卢春玲、肖传海、季长军、杨立昌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油凭证、涉案原油价值说明、第十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原油含水及原油价格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据,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敬万伙同彭仕德、许同发出资租赁房屋共同收购原油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敬万如实供述部分罪行,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符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卢敬万伙同彭仕德、许同发、许同军、XX、孙长红等人,共同实施非法收购原油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敬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油依法回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人卢敬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