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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王守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王守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568号之一原告:王红霞,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守铮,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理人:王宜金,系王守铮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诉被告王守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王红霞的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69-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王守铮及担保人的房屋。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丽水家园5栋901室房屋(备案合同号:1103062369)的查封;二、解除对韩文红位于合肥市公园路58号庐阳馨苑16栋902室(合庐130052710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翠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