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0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玉黎与郑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黎,郑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053-2号申请执行人郑玉黎,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宗宝,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郑宗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宗宝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郑玉黎支付人民币229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800元,但被执行人郑宗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4年7月1日、12月10日、2015年7月15日、2016年8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郑宗宝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宗宝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郑宗宝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郑宗宝有址在南安市房产及南安市地下车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宗宝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2016年7月22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郑宗宝所有的址在南安市地下车位进行查封登记,并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郑宗宝所有的址在南安市地下车位。现正在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执行字第1053-1号执行裁定书及中利资评报字(2016)QZ第064号评估报告;3、本院(2016)闽0583执184号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宗宝有址在南安市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评估中;4、于2014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郑宗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郑玉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宗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上述房产、车位正在评估及公告送达拍卖裁定及评估报告中,拍卖需较长周期,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