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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2113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金钟,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懿,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甲。原告尹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钟、被告向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小孩向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负担50%;3、本案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向某甲答辩要点:双方还有感情;债务不清决不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尹某与向某甲于201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孩向某乙。婚后,原、被告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位于××县××街道办事处××××号××××区××栋××号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向银行按揭贷款38万元。由于经济不够宽裕等原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尹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9月判决不予准许后,原告尹某再次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夫权思想严重,对小孩漠不关心,已经二年没有承担过孩子的生活费用,还在QQ群和小区业主群中对其污辱中伤,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自2014年7月起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本次离婚诉讼请求将财产和债务问题另案处理。被告主张,双方还有感情,2016年上半年自己工作在衡阳,双方还有共同生活,自己很爱孩子,跟女儿感情很好;同时因为买房付首付款、装修房子和原告的生活消费等致自己的信用卡透支18万多元,故债务不清决不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合,有一定感情基础,被告向某甲一直为修复感情不懈努力,只要经济条件改善,双方从珍惜感情、有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出发,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尹某与被告向某甲经自由恋爱结合,有一定感情基础。被告向某甲为修复感情改往尹某居住地衡阳谋职,并时常前往探视小孩,可见其对修复感情心诚志坚。只要双方均努力工作,均从珍惜感情、有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出发,摒弃前嫌、以和为贵,齐心协力偿还债务,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方面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