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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红玲等3人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0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玲(兼上诉人张红艳、张吉安的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艳,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吉安,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懿,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以下简称张红玲等3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3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红玲等3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的海淀区政府(2015)第303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告知书》,并责令海淀区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经审查,2015年9月7日,海淀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张红玲等3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告知书》违法。2016年3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四中行初字第112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张红玲等3人的诉讼请求。张红玲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本案中,张红玲等3人要求撤销《告知书》,系针对同一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红玲等3人的起诉。张红玲等3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人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内容、事项属于不同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缺乏事实依据。未对上诉人案件开庭审理,违反审判程序。海淀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侵犯公民知情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告知书》,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红玲等3人就本案其所诉的《告知书》,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张红玲等3人本案所诉《告知书》与其先前所诉系同一《告知书》,其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张红玲等3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红玲等3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张红玲等3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