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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芳与被执行人杜承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兴芳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6972元、执行费8080元,被执行人杜承东至今尚欠借款293028元、利息16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6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