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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金龙、辛金悦与被申请人武善来、王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金龙,辛金悦,武善来,王利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97号申请人辛金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辛金悦。法定代理人辛树杰。被申请人武善来,司机,住山东省沂水县。被申请人王利刚,男,1982年6月22日生,司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刘田各庄镇。身份证号×××申请人辛金龙、辛金悦与被申请人武善来、王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东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善来驾驶的鲁Q9P7**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王利刚驾驶的冀B55Z**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辛金龙、辛金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善来驾驶的鲁Q9P7**号微型普通客车一辆、王利刚驾驶的冀B55Z**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