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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冀1082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项为确认子女抚养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不属于法院管辖。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