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玲敏、李传友因与被上诉人李孝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李孝锋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华。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孝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彬,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孝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湘052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孝锋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李孝锋支付李玲敏的16800元及购买的金器属于定情信物,不能计入彩礼部分;李孝锋与李玲敏确定婚姻关系后,李玲敏治病花费的10000元以及摆酒花费的10000元应当抵扣;李玲敏所患疾病并非不可结婚,李孝锋与李玲敏同居后无故悔婚,造成李玲敏精神损害,其彩礼钱应当折抵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孝锋辨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孝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返还李孝锋100173元,赔偿举办婚礼损失1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玲敏系李传友、刘青华之女。2015年7月,李孝锋与李玲敏在广东省某市某镇打工时相识,双方在相亲前属于一般的朋友关系。2015年农历12月28日,李孝锋经媒人刘荣章介绍与李玲敏相亲,并通过媒人给李玲敏16800元的见面礼,另给李传友、刘青华及李玲敏的奶奶和舅舅各1200元的见面礼,共计4800元。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李孝锋在邵阳市一金店为李玲敏购买了千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一枚、金750项链一条、3D硬千足金吊坠一个、金750手链一条,黄金首饰共计6973元。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日,李孝锋与李玲敏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酒,李孝锋于2016年农历正月初十晚上和正月十一日早上,分两次给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60080元的现金彩礼,另给李玲敏方的亲戚15个红包,共计6520元。在婚约过程中,李孝锋还为李玲敏购买了1800元的衣服,现该衣服在李玲敏家中。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日至正月十六日,李孝锋与李玲敏在李孝锋家短暂的共同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日,李孝锋与李玲敏向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并到邵阳市中心医院婚检,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李玲敏子宫纵切面内径18mm×12mm×9mm,体积极小,未见子宫内膜回声,两侧卵巢显示不清,超声提示“子宫极小,考虑始基子宫”。李孝锋据此认为李玲敏无生育能力,故未与李玲敏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李孝锋在与李玲敏的婚约过程中,李孝锋为了与李玲敏结婚,给予了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礼金76880元和价值6973元的首饰,后因李玲敏的身体原因导致李孝锋与李玲敏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以及综合考虑李孝锋与李玲敏有过短暂的同居生活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应由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共同将本案中的大部分礼金和礼物退还给李孝锋,故对李孝锋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方的辩称,予以综合考虑,在退还礼金时,只退还大部分礼金及礼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由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李孝锋彩礼钱65000元;(二)由李玲敏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李孝锋购买首饰款6000元;(三)驳回李孝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判认定李孝锋支付彩礼的数额是否正确,以及认定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应当返还彩礼数额是否正确。李孝锋为达到与李玲敏结婚的目的,支付李玲敏现金16800元,支付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60080元,支付李玲敏其他亲友11320元,给李玲敏买金器花费6973元,买衣服花费1800元。以上共计96973元。李玲敏上诉称治病花费10000元、办酒花费1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判结合当地习俗,考虑到李玲敏患有疾病,在剔除李孝锋支付李玲敏其他亲友的现金数额后,认定83853元彩礼,并判决李玲敏及其父母李传友、刘青华返还大部分即7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上诉人李玲敏、李传友、刘青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松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志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